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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合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日期: 2019-12-15 来源: 市经济合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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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一、负责推进投资促进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市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与推进我市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市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承担推进我市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有关工作。

六、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市政府各驻外机构(不含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新疆办事处,下同)。推动全市博览发展促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市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与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精品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进全市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市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促进全市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一)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市商务局按规定权限对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市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和省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职责边界

一、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市商务局按规定权限对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市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和省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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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48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172

序号

248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172

序号

249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172

序号

184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172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外资投资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川商审批[2016]254号):自2016108日起,我厅将不再具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工作,并决定先行委托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不含成都市投促委、自贸试验区和国家级经开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投资项目备案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应该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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