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事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
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外办,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我省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助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时推动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四川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外事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四川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
申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我省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同时推动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出入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领事司为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旅行卡审批、制作、颁发和管理工作。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四川省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事办”)归口管理我省旅行卡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五条旅行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
4.无国外不良记录,且未曾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
第六条 旅行卡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四川省进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效益好、诚信高,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办旅行卡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个人材料:
申请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首页复印件(自申请之日起护照有效期为1年以上)及护照首页原件扫描件(格式:JPG大小:护照实际大小)。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四川省身份证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担保函)。
申请人护照标准照片1张及扫描件电子版(彩色白底,无边框;格式:JPG;大小:宽高比为3:4,宽354像素×高472像素)。
申请人本人签名扫描件电子版(格式:JPG;大小:宽高比为2:1,宽300像素×高150像素)。
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申请人所在企业材料:
企业简介、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上年度纳税情况、员工人数。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各项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材料:
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及电子文档一份(Word文档)。
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及电子文档一份(Word文档)。
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承诺书》一份(加盖公章)。
(上述表格可在省外事办官网下载)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企业为本企业所属人员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省外事办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将采取约谈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中央在川企业、国有企业申请人由所属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报批和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后,将旅行卡申请材料报省外事办审核。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由所属企业将旅行卡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直报省外事办审核。
第十条 省外事办审核通过后,出具同意申办旅行卡的公函并将申报材料转报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在省外事办审核通过后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签发的有关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领事司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标准为720元人民币/卡;从2019年9月起,省外事办外国机构服务处负责受理APEC商务旅行卡,收取受理服务费1500元人民币/卡。共计收费2220元人民币/卡。换发和补发费用相同。
第五章 提前制卡、重新申请、换发、补发和注销
第十二条 旅行卡有效期满的,可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除另有要求外,所需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三条 补发、换发旅行卡,原卡均应退还省外事办统一处理,并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申请:
1.旅行卡破损,可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换发;
2.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签证页满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的,需提交书面报告以及新护照复印件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慎遗失旅行卡的,应及时向省外事办书面报告,并持当地公安部门遗失报案证明,办理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卡。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外交部领事司将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4.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5.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中央在川企业、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由省外事办统一保管。持卡人每次领用旅行卡和公务普通护照,须事先按现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程序办妥任务审批和证照手续。持卡人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旅行卡和公务普通护照一并交回省外事办。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省外事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省外事办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持卡人每次使用旅行卡前,应认真检查旅行卡的有效期和适用的经济体,以免出访受阻。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有效护照。持卡人在境外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我省企业形象和旅行卡信誉。
第十八条 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可在外交部官网查询),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领事司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办企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申请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信息,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并制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配合省外事办做好旅行卡的管理工作。申办企业每年年底向省外事办反馈当年旅行卡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外事办不定期对各企业使用和管理旅行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四川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